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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拒建工会焉有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我国的南京、福州、厦门、深圳、大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员工共计1.9万人之多。但是该企业在我国拒绝建立工会组织,其提出的理由是沃尔玛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建工会已是惯例,在中国也不例外。此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拒绝建立工会组织不是惯例,是违法行为,是遵守法律的例外。

  在世界范围的惯例,应当是有关国际条约或公约中没有明文约定,但在实践中各国能
够普遍认可,并且在有关交往中,彼此能够以此约束自己而形成的潜规则。惯例以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为成立前提,错误的、违法的行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也不会成为惯例。

  劳动者组织或者参加工会,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此权利是被有关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组织权利公约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具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已经构成了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了尊重和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障并受国家大力支持的。《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我国的《劳动法》也规定,职工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可见对于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无论国际有关公约还是我国的法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只需遵法而行,无须找什么惯例作行为的依据。

  要讲国际惯例的话,跨国公司应一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对其实行属地管辖,这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那种不尊重所在国的基本要求,企图将自己的主张凌驾于所在国的法律之上的想法和行为,是与现实不相容的。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的任何跨国公司都应无条件地服从我国的法律,绝对没有与我国法律相抗衡的特殊权利。

  在我国建立工会组织具有双重目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无须讳言。我国的《工会法》就明文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高度重视和保护的;同时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调动劳动者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目的。我国的工人阶级具有团结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具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品格,建立工会组织,可以使工人阶级的这种优良传统更好地发扬光大,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作用,进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

  任何企业无论是否认识到建立工会组织对于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既然法律明文规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会组织,那么单位就应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或者规避法律,包括在华的外国公司,都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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