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选举法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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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4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以及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等。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下列破坏选举的行为将受到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