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获修改 地方人大政府任期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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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51 温州新闻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共有5章69条,约13000字,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