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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4:54 南方周末

   方舟评论

邓子滨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一个小女孩纯真甜美的歌声,勾勒了一幅融洽的警民关系的画面,这歌声和画面曾经感动过无数国人,今天依然能够让人体会到它的温馨与和谐。但是,在怀旧与感动之后,我们必须冷静意识到,歌词所意图发挥的,其实只是一种单向的教化功能,因为这种教化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果那个警察叔叔没有将钱上缴国库怎么办?完全靠警察的觉悟吗?还有没有什么制约机制?因为如果我要施与信任,就应该有一种制度保障我的信任不被滥用。这就是法
治要解决的问题。

法治,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全和落实法制;而更多的法治,则意味着对拥有权力者更多的监督和更严格的约束。

当前人们密切关注的事件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提升法治水平、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的良好契机。我们看到,立法者已经在向法治之下的治安管理努力迈进,在编织法网的同时,也注重对“撒网的人”进行制约,尤其是程序制约,这

是令人欣慰的法治推进。

尽管如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种倾向,不能不引以为戒: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上,只注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忽视了执法者以法律名义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比如,在刚刚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虽然我们可能不再担心“谁拖走了我的车”,但是,我们仍然不知道,如果某位交警因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驶而将车上的乘客一并拦截半小时,我们作为乘客是否仅有两种选择,要么默默等待,要么下车步行?我们仍然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上的渠道,让我们去表达对于某处禁行、某处禁停的异议,即使这种“禁行”、“禁停”标志是明显不合理甚至是专为罚款而设置的?……

即将问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为此,必然要加强警察治安执法力度,补充规定适量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也都是我们理解和支持的。但是,法治之下的警察权,其重点不在于法网如何严密,而在于强化对于警察权的制度约束。可以想见,人们在期待更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更加期待社会稳定的另外一些重要因素,期待警察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再随意拦截、盘查行人和车辆;期待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会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期待警车在非紧急任务情况下不要违章行驶……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其实不仅仅是看它有多么完备的法律,而首先是看它的司法力量尤其是警察队伍是否尊重和忠于法律。

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

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此,在强调“警民共建,警民一家”的同时,不应忘记“警察”(police)一词其实就有“统治管辖”

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决不仅是强

大的权威,还应当关怀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惟其如此,社会得到的是安定团结,国家得到的是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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