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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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6:4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崔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根据组织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也有所增加。
会议同时表决通过了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同步举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