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推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7: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0月28日电(记者邓苏勇)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柳州团市委在全国率先推行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并首批聘用了25名社会调查员。 按制度要求,柳州法院今后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增加一道特殊程序:由社会调查员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被告人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报告将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材料,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定罪量刑
推行针对未成年人被告人成长经历等方面情况的社会调查制度,是为了让少年法庭更准确地掌握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道路的原因,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庭教育,同时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员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其主要工作是深入未成年人被告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家庭、社会、刑罚执行单位等地,通过走访家长、老师、邻居,会见未成年当事人等方式,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及服刑期间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供法院进行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