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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导演“非法营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由乘客充当举报人,导演了一起“非法营运”案,让驾驶员田某被罚3万元。市纠风办昨日透露,这起有“钓鱼”之嫌的“非法营运”案,现已查处完毕:平阳运管所现已将3万元罚款退还给被罚的驾驶员田某;市纠风办同时责令平阳运管所作出深刻检查,并要从制度上规范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的行政执法行为。

  今年9月1日下午2时,平阳县运管所鳌江运管站协管员黄某接到王先生举报电话,称一
辆牌号为浙DC78XX的奇瑞轿车从事非法营运,该车正从上虞开往平阳。当天下午4时许,该运管站的执法人员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出口处,暂扣了该奇瑞轿车。运管执法人员当场对驾驶员田某和乘客王先生等人作了谈话笔录,并于9月14日对田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理决定。

  市纠风办调查中发现,乘客王先生系证人,事后又以举报人的身份到平阳运管所领取3000元举报奖金,但没有发现运管人员与举报人有相互勾结的证据。

  市纠风办调查取证后认为,运管执法人员是在未调查驾驶员田某是否有参与非法营运的主观故意、乘客王先生的举报动机以及坐车经过的情况下,只强调田某已收取600元车费的事实,就作出了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后,平阳运管所及时撤消了对田某的处罚决定,并辞退了协管员黄某。被“举报人”领走的3000元奖金也将予以追回。

  有律师指出,违法的构成必须具备4个要素,其中一个要素就是:违法,一般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这起涉嫌“钓鱼”事件缺少的就是这个要素,所以不应受到处罚。本报记者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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