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夫的归凡夫圣人的归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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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1:41 京华时报 | ||||||||
作者: 东方木 来源: 新闻主体: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不少人认为,将拾金不昧这种传统美德和经济回报挂钩,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笔者是不认同这种看法的。 说实在的,对道学家常挂在嘴边的什么品质是传统美德,笔者总保持着怀疑。难道古人真就那么高尚,今时真就那么世风日下吗?就说被冠为“传统美德”的拾金不昧吧,这种品质在古代的现实生活中真的就被集体认同并实践吗? 为此翻阅了很多典籍,除找到了这方面的几个经典故事外,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史实来支持“拾金不昧是古人的生活习惯”这个判断———也就是说,在传统中,拾金不昧也只是一种主流价值观倡导的美德而已,并非每个人在实践中自觉的选择。如果拾金不昧是一种普遍性行为,典籍中也没必要仅把几个人当典型来宣传了。 其实今人比古人差不了多少,我们不也经常看到媒体上有许多拾金不昧的感人新闻吗?不过跟典籍中仅把几个人当典型来宣传的道理一样,这些事情之所以成为新闻,拾金不昧者之所以被社会仰慕,正表明现实中道德意义上的拾金不昧是一种非常稀缺的品质,大多数凡夫俗子做不到这样。 之所以作这番梳理,是想说明这个道理:“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表达中,多少有些矫情的成分。我们虽在道德意义上推广拾金不昧,但从来没有要求拾金不昧必须成为凡夫俗子在实践中的普遍性行为。道德意义的拾金不昧让凡夫俗子们高不可攀,要想让拾金不昧成为凡夫俗子的普遍行为,必须以法律的杠杆来引导人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拾金不昧与经济回报挂钩,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务实到让凡夫俗子能够触摸得到,务实到能把稀少的拾金不昧行为变成普遍性的行为,务实到能化解“拾物不归”的僵局。 再者,法律与道德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冲突。在法律框架下获得拾金不昧的报酬,并不妨碍在道德上倡导拾金不昧,道德高尚的人自然会选择不要任何回报的拾金不昧。如此凡夫的归凡夫,圣人的归圣人,有什么不好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