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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0.96元滞纳金一市民状告供电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3:38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因迟交电费而被供电部门断电,因此产生的0.96元滞纳金也被供电部门以“不足一元以一元计收”的规定收取了1元钱。为此,贵阳市退休工人程德忠将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0.96元滞纳金及支付1元钱“精神损失费”。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7日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程德忠说,今年7月6日,贵阳市市南供电局以“未按期交纳电费”为由断了他家的电
。程德忠认为,贵阳市市南供电局在缴费单上明确要求,电费的缴纳为“自抄表之日起五天内”,逾期不交者,将收取违约金。这一条款只是市南供电局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明显不合《合同法》条款。程德忠要求法院判定供电局规定的“自抄表之日起5日内交纳电费”规定无效。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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