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人致死首次判极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6:33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欢)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姜伟死刑。 这是沈阳第一例交通肇事后转化的故意杀人案。 撞人后碾压伤者头部
今年2月9日晚9时许,沈阳市民王明生陪妻子宋慧芳到中街逛夜市。回家途中,当夫妻俩走到中街路32号附近时,被身后牌号为辽A18033的黑色本田轿车双双撞倒。 本田司机撞人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从伤者宋慧芳头部碾压过去,后驾车逃跑。 宋慧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是头部遭受强大外力碰撞,符合道路碾压伤特征。丈夫王明生在此事故中肩部、额头等多处受伤。 9月1日,沈阳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本田肇事案”。 定罪:故意杀人而非交通肇事 庭后,记者就此案专访了主审法官张欣。 记者:此案定罪依据是什么? 张欣:姜伟肇事后,再次驾驶车辆从伤者的头部碾压过去,导致伤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情节,已经构成故意杀人。 记者:姜伟投案自首,为什么没有减轻刑罚? 张欣:姜伟虽投案,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缺乏自首构成的要件,依法不予认定。 警示:司机更应珍惜他人生命 记者:此案有何警示作用? 张欣:此案属于沈阳第一例交通肇事后转化的故意杀人案,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属于司机的过失行为,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姜伟之所以判死刑,是因为他有故意杀人的情节。 最后,张欣法官通过本报提醒广大读者,驾驶机动车不是一个单纯的职业,而成为市民的一种能力。这要求市民们在珍惜自己生命的同时,珍惜他人的生命。否则,像姜伟这样的肇事司机,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