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致伤者死亡 7名司机在宁被终身禁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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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33 浙江在线 | ||||||||
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昨日,记者从交管局了解到,新法实施半年以来,在我市行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已经有数十起,但完全符合终身禁驾标准的只有7名,而户籍是南京的则只有溧水县的刘建平一人。
终身禁驾,实际上是剥夺了市民驾驶机动车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非常重的一种处罚。那终身禁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昨天,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随意采访了3名司机,他们的回答基本上是:肇事后逃逸,事故中有一人死亡或者重伤。其实,这是一种很片面的理解。根据新交法101条的规定,终身禁驾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那就是驾驶人肇事逃逸后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法院判决,也必须具备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 根据交通事故属地管理的原则,有7名驾驶人已经被南京交管部门批准终身禁驾。第一名终身禁驾的司机是江苏盱眙的邹素林,事故发生在312线335.9公里处,此处属于浦口区,事故发生的时间是6月5日,正式被批准终身禁驾的时间是8月4日。 据介绍,从被终身禁驾的这7名驾驶人肇事情况来看,事故发生的时间都是夜晚或者凌晨,地点都是在国道、省道或郊区;车辆只有一辆是轿车,其他就是农用车、摩托车、低速小货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车。 据业务科的民警介绍,在郊区或者市区外围的道路上发生事故以后,肇事驾驶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又没有目击者,交管部门不可能找到他。事实上,我市每年肇事逃逸事故的破获率高达80%左右,肇事逃逸司机一旦归案后,往往后悔莫及。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阳江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