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状告自家“雇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9:32 每日新报 | ||||||||
公司接受法律服务后拒不付账张北郭玉鑫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郭玉鑫】很多公司在经济往来中为避免纷争、寻求法律保护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这无疑是明智之举,可有一家公司却在接受了法律服务后犯了“糊涂”拒不付账,最后被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酬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律师事务所起诉称,原告于 2002年 1月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确认聘期自 2003年 1月起至2005年1月止,顾问酬金为每月 3000元,约定每年年底结算当年酬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12月,由于被告法定代理人变动,酬金没有及时给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单位无款为由一直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360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现无款支付为由要求原告减让酬金,分期偿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被告拖欠至今未给付,系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酬金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