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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告赢生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9:3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12岁初中生小林在生母与继父离婚后,根据约定随继父生活。因生母拒绝为其缴纳教育补偿金等费用,小林将生母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小林生母给付小林教育补偿金和军训费的一半,即1610元。法院同时认为,小林的继父与小林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故应承担小林教育补偿金和军训费的另一半。

  原告小林诉称:被告张某是我的生母,我的代理人闫某是我的继父。 1994年我母亲与继父结婚。婚后,我随他们共同生活了10年。2004年4月27日,母亲与继父离婚。因母亲不愿抚养我,所以我一直跟随继父生活。因我是四川人,在天津读初中需缴纳教育补偿金,以及书费、军训费等费用。被告是我生母,上述费用应由其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教育补偿金3000元、书费300元,军训费 2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我是原告生母,有义务抚养原告。如果有钱的话,我一定给原告。但我目前无工作也无收入。我经营的休闲吧因经营不善还有欠款,而且我每月还要负担原告抚养费300元。综上,因我自己生活比较困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小林与被告张某系母子关系。

  被告张某与原告继父闫某离婚时,虽约定原告随其继父生活,但被告仍有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被告虽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300元抚育费,但原告接受教育的费用亦属于被告应承担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教育补偿金、军训费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继父闫某在与被告张某离婚时已承诺对原告进行抚养,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其亦应承担原告的教育补偿金和军训费。综上,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教育补偿金和军训费的50%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书费300元一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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