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下发农村医疗救助方案 将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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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0:02 黑龙江新闻网 | ||||||||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报道 救助对象: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 救助标准:一般应掌握在4000元以内 资金来源:国家省财政各1/3,县财政不少于1/3
今年58岁的兰如老汉,是兰西县康荣乡荣旺村的五保户。日前,记者来到他家中,老汉激动地对记者说:“俺净靠政府帮助了,以前村里养俺们五保户,现在财政统包供养五保户,如今医疗救助政府也出资助,心里更塌实了。俺这不快成‘公家人’了。” 日前,省税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了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治病难问题。据兰西县民政局陈明副局长介绍,以前五保户有病由乡村负责,特困户因病治疗引起家庭困难的适当救助,没有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如今他们的医疗由财政资助。 据省税改办有关人员介绍,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救助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赔付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一般应掌握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市),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市),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是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均不在此之列。 据介绍,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由财政预算资金资助,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级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资金来源还包括省、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按5%%的比例提取资金;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基金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县(市)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核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