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改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 工资不低于企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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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01:31 东方网 | |||||||||
对核定为监督管理类但未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活工资部分应按30%的比例确定。对接受政府机关委托,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政策研究、政策咨询等保障服务的机构,可依照聘用合同试行岗位工资或协议工资。 公益类可以创造激励搞活
对社会公益类中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收入分配可按“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激励搞活部分可以有:内部岗位津贴制;内部岗位工资制;此外,生产要素也可参与分配,允许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按比例提成,从科技服务、咨询收益中提成,可用于内部搞活分配。 中介类、生产类比照实行企业工资 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对事业单位改革中暂未改制的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鼓励单位打破国家统一的分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岗位聘用,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完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贡献、绩效挂钩,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差距可达五倍 记者注意到,改革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领导与员工间收入差距可达五倍。其主要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形式可参照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模式,试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基本薪金一般可为本单位平均工资的2倍,而年度奖金要根据该负责人的业绩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但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发生重大、较大政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年度奖金下不保底,还应扣抵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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