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专家认为警察更需要建立法律和人权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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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05:15 北京青年报 | ||||||||
被称为中国“第一位反劫制暴谈判理论专家”的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心理学教授高锋,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在与劫持人质的犯罪分子谈判时,也要尊重劫持者的生命,传统的“以暴制暴”并不可取。同时他还透露,许多前来参加谈判学习班的干警,最初普遍认为对于劫持必须要“以暴制暴”,谈判只是一个过程,是为武力解决服务的,没什么可谈的。针对这种想法,高锋认为“这是最可怕的”。
总结今年以来出现的多起因处置不当而引发悲剧后果的人质劫持事件,无论是最终解救失败、人质死亡,还是事态缓解之后依然措置过当导致劫持者死亡,都可以比较明显地观察到警方所采取手段的矛盾和游移。结合高锋教授披露的情况,更让人有理由判断,在对类似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保证人质生命的目的或许已经摆在了最重要的位置,但对劫持者生命权利的尊重,却很可能还没有成为同等重要的信条,尽最大可能以非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第一选择。而在解决劫持事件过程中,如果在对劫持者的仇恨与对其生命权利的尊重之间,不能做出合乎法律精神和人道原则的正确选择时,解救者任何细节的处置不当,都可能导致局面失控而威胁劫持与被劫持者双方的生命。而按照高锋教授的标准,任何一方的死亡,都应该算是解救过程的失败。 针对“谈判是为武力解决服务”的错误想法,高锋教授指出:“带着这样的想法去谈判肯定谈不下来。”这样的结论,当然来自高教授多年从事谈判工作的实践和研究,足以为训。但如果以更严苛些的标准判断,如果秉持谈判为武力开道的观念,即使通过谈判使人质获救,接下去也很有可能是对劫持者的武力“解决”,也与谈判的初衷并不相符。 实际上,让荷枪实弹的警察瞄准劫持人质的恶徒,却又克制住仇恨和愤怒而不开枪,确实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但是,恰恰是这些可以以合法手段,且以正义目的而行使暴力的警察,才更应该最明确而牢固地建立法律意识、人权意识,使合法的暴力被限制在满足必要性的最低限度之内。任何超出这一限度的暴力手段,都有失去其合法性的危险。 在赋予警察必要的执法权力,以完成其保障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任务的同时,如何限制警察的权限,尤其是在未经司法程序之前行使暴力的权力,一直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大问题。解救劫持事件中的“以暴制暴”倾向,只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之一,更多问题则存在于警察机关和每一个警察的日常执法行为当中。警察队伍和其中的每一个成员,能不能明确地建立法律意识、人权意识,自觉尊重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但关乎警察形象、政府形象,更是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一个法治的、文明的、人道的社会的重要前提。日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对警察的执法权限给予多种规定和限制,受到舆论和法学界的肯定,道理也就在这里。作者:张天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