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奥运建设应在法律框架之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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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11:21 中国《新闻周刊》 | ||||||||
一切政府及具有政府性质的机构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的授予,且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范围行使。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中国奥运会相关机构及其手中的权力,也应如此 在强调法治建设的时代,奥运会也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北京市奥组委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委托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法律事务专门委员会就2008年奥运会提供法律意见。最近,14位律师向奥组委提交了他们用两年时间完成的专业法律意见书——《奥运法律
如果从法律角度观察奥运会筹备工作,人们会提出一个令奥组委尴尬的问题:奥组委究竟属于什么样的机构?查阅奥组委官方网站,只是简单地介绍说,奥组委成立于2001年12月13日,由北京市政府、国家体育总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奥林匹克事务专家等人士组成,而没有说其成立的法律依据何在。 就具体运作而言,政府官员在奥组委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其性质接近于政府机构。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切政府及具有政府性质的机构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的授予,且只能在法律授予的范围行使。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政府机构都缺乏这样的立法授权。不过,近年来,情形已有所好转,比如,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权力就由相关立法先行予以确定。奥组委既然是一项形象工程,当然应当注意到这一点。奥组委的机构设立、它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成方式、决策程序等等问题,都需要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事实上,只有经由法律的授权和安排,奥组委的行为才可具有合法性。而市长或体育总局局长担任组委会官员,并不能自动地把其权力带进组委会。因为,他们原来所拥有的权力只能在其原职责范围内有效。 从财务角度看,用于筹备奥运会的大量资源来自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这种拨款的数量、预算批准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机制,似乎也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于是,奥运会的财务显得相当随意。先是好大喜功,场馆设计普遍过于奢华,需要财政投入大笔资金;然后又是场馆纷纷瘦身。其间,预算的调整并未经过立法程序予以充分的审议。国家审计署还曝出奥组委挪用资金的问题,最终似乎也不了了之,则更令人对奥组委的财务制度产生怀疑。 有了这些前车之鉴,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奥组委的财政事务。否则,大量公共资金被花得不明不白,是有悖于建设法治财政的总体目标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奥运法律框架》则提醒我们注意到另一个问题:奥运会乃是一项民间活动。这一点,似乎未被大多数人注意到。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关于奥运会的种种宣传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奥运会是一种由政府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行为。我们目前的体育体制也确实使奥运会具有国家行为的特征。有人曾经开玩笑说,北京办奥运不会有任何困难。缺乏经费?政府投入就可以;交通拥堵?不准本地车辆上街即可。 律师们则明确地告诉我们,依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从法律地位上看,国际奥林匹克运动是民间活动。尽管奥运会得到了举办国政府的支持,从而带上了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背景,但从法律角度看,它依然是民间性的,而非国家行为。 假如立法机构制定有关奥组委的法律性文件,也应当明确这一点。当行政部门在介入奥运会的时候,同样应当以这一点作为一个准绳。 当然,由于奥运会本身能带来巨大的公共利益,比如民族荣誉,也由于其规模巨大,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其予以管理。但是,这些并不能改变奥运会的性质。 奥运会是民间性的,那么,政府投入那么多资金是否具有正当性?政府利用公权力为奥运会的筹备和召开提供方便,是否应当有一个界限? 北京的律师们还提出,应当考虑在立法中对因为筹备和召开奥运会而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市民或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法治原则,政府与个人和企业也是平等的。今年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或征用个人土地或财产,应给予补偿。而奥运会本身既然是民间活动,与可能受其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当然更没有理由不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提供补偿。而且,奥运会发展到今天,本身已能产生巨大商业收益,因而,它完全应承担因其活动给他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失。 如何补偿,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但作为一项原则,其必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将补偿作为一项原则在相关法律中确定下来,本身就可约束奥组委及相关行政部门,使其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时,尽量因地制宜,照顾城市现状和居民生活,将奥运会对北京民众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作者:佚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