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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出台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江河水不得随意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0:5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杨海峰) 今后,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沼泡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要求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并依法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拟出台《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有效保护日益短缺的水资源。

  据了解,目前我省水资源总量为363亿立方米,人均860立方米,只相当于全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的1/3。而水资源却浪费严重,由于供水工程老化失修和管理不善,在工农业和城镇生活取水、供水、用水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存在。

  截至2003年底,全省已形成地下水超采区16个,主要分布在沈阳、大连、鞍山、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等七个市。

  日前,省长张文岳在分析我省生态环境的总体情况后认为,从自然资源的角度看,制约辽宁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将是水资源的短缺问题。

  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使水资源的使用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必将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产生深远影响。

  据悉,办法中引人关注的条款是要求取水人安装使用量水计量设施,并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这样取水人使用了多少水资源很容易就可以计算出来,对水资源进行收费也有了明确依据。

  未安装或者安装未经认证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取水工程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确定。纯净水生产、洗车、游泳馆、洗浴业(不含大众浴池)等特殊行业取水将高于其他行业取水,水资源短缺地区也将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

  此外,当发生重大旱情时有关部门将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并实行超量加价制度。对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水资源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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