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会计做假账领导受处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1:27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惩处规定即将出台让会计做假账领导受处分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领导授意会计提供不真实财务报告,领导将要受到严肃处分。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得知,我省正在制定《辽宁省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惩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严管各级政府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特别是将重点对隐瞒、截留、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等行为“开刀”。
据了解,新规定提出,对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款项和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税金等违法行为,除按相应标准进行罚款外,还要对责任人员(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等处分,并对责任人员罚款3个月基本工资。另外,还对虚报、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记者了解到,以前单位的会计做假,只追究会计本人。而现在就不同了,新规定特别规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要给予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视情节的严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采取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等行为,新规定也作出了明文的处罚规定。特别是对违法金额年人均200元以下也将进行处罚。另外,还规定,某些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含挪用公共财物归私人使用6个月以上),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将给予降级以下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而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