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律师”周立太告市财政局违规收取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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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2:26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夏显虎)由于认为被违法收取了31.05元车辆路桥通行费滞纳金,我市知名的“民工律师”周立太,29日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财政局行政违法,要求返还其被违法收取的31.05元滞纳金。 被收取滞纳金
周提交的诉状称,他有渝AA5859猎豹车一辆,已按规定缴纳了2004年度路桥通行年费,有效期限到2004年12月31日止。 2004年10月,该车所持有的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缴费IC卡途经主城区收费站均无法刷卡。 周遂于2004年10月28日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两路口分理处缴纳2005年度路桥通行年费时,银行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收取原告路桥通行年费滞纳金31.05元。 要求归还31.05元 周立太认为,市财政局收取上述滞纳金属违规收费,其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周认为,他依照规定缴纳了2004年度路桥通行年费,其有效期到2004年12月31日止,只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缴纳次年路桥通行年费,均属有效期内,但市财政局却违规收取滞纳金。 而《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路桥通行年费缴纳的时间应当与机动车辆的年审同步。根据《道路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周立太表示,其所自有的渝AA5859猎豹车属非营运车辆,两年年审一次,至今不属法定年审期,市财政局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因此,周立太请求法院判决市财政局返还收取的31.05元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