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5·29”爆炸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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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5: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四川纳溪“5·29”天然气爆炸事故民事索赔案因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5名遇难者家属王进秋等16原告向被告泸州市天然气公司、泸州市利达建筑公司、违章建筑者江义勇民事索赔193万余元。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然气公司补足赔偿5名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9000元。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在15日内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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