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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选举法修改的四个动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9:47 南方都市报

  作者:邹树彬

  日前,选举法修正案在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此次修法,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透过这些变化,可以隐约看到未来选举政治发展的大致轮廓和可能方向。

  其一,谨慎开放竞选空间。竞争是民主的天然属性,实行公开竞选可以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选民的偏好显示更加真实,对当选代表也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我国的政治选举中,竞选一般是不被提倡的,担当类似功能的是“候选人介绍制度”。候选人只能坐等别人介绍,被动地等待选民的选择。这种制度设计,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是有利的,但对其他的候选人来说却是不公平的,而且也剥夺了选民的知情权。

  为了能与组织提名的人选公平竞争,近年来出现了诸如张贴竞选海报、散发公开信、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讲、上街拜票等竞选形式。随着选举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现象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2003年在深圳、北京和湖北潜江等地出现的群发性竞选浪潮,可以看做是民间竞选诉求的集中爆发。在这种背景下,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可以视为立法者对竞选空间的谨慎开放。

  其二,以量化民意替代模糊性规则,淡化选举的协商性色彩。总体而言,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是建立在不鼓励竞争、强调协商和酝酿基础之上的,即所谓“安排型选举”、“确认型选举”或者“协商性选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利益分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乎人大代表这个头衔,对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越来越“较真儿”,选举规则的模糊性所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修改后的选举法在直接选举中再度引入预选程序,取消“酝酿”、“反复”等模糊性措辞,明确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是以更为客观的量化民意来替代具有主观倾向的模糊性规则,对于减少选举争议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三,维护代议机构的权威性,防止民意的过度膨胀。罢免是选民对发生蜕变的当选代表的一种惩罚机制或者对已有选择的矫正机制,是选举权的延伸。罢免权在手,选民就不再是卢梭所说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我国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即可启动,其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的思想,认为这是“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的有效手段。这一思想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然而过于强调权利的民主性却极易造成民意的过度膨胀,不利于维护代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当选代表活动的自主性与连续性。

  以新近发生的“深圳麻岭罢免风波”和“株洲映峰罢免风波”为例,两起罢免个案都是针对刚刚当选的代表。前者是33人联名,所在选区共有选民666人;后者是61人联名,所在选区共有选民974人。尽管两起罢免都因选民撤回导致签名不足法定人数而告终,但其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此次选举法将罢免条件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看做是立法者对所出现的问题的谨慎回应,希望通过适度提高选民罢免代表的门槛,避免罢免过于随意,以维护选举的严肃性。

  此外,这次修改还加大了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规范选举秩序,净化选举空气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体而言,选举法的这次修改,并非全面重构,只是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个别内容进行了修改,反映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遵循了中国改革一以贯之的循序渐进思想。

  (作者邹树彬系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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