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第76条将出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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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10:1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北京讯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将有具体规定。此外,新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责任也将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前日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抓紧拟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最高人
黄太云表示,北京市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时曾咨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法工委曾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北京市人大,对这个问题进行协商研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通过了《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国家对“机动车无过错仍需负一定赔偿责任”的最低比例、额度尚无具体规定。《新京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