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讨回电影《十面埋伏》动作剪接署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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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14: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十面埋伏》署名权纠纷案,杨钦讨回《十面埋伏》动作剪接署名权。 2003年11月,杨钦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十面埋伏》摄制组签订演职员合约,约定摄制组聘请他担任电影《十面埋伏》的动作剪接职务。杨钦完成剪接工作后,公司向他支付报酬2万元。《十面埋伏》7月在全国公映,但电影片尾字幕中为杨钦署名是剪辑助理而
新画面公司则认为,合约中的动作剪接仅为一个劳动或行为的名称,而非一个职务名称,杨钦的剪接工作是按照导演的要求和思路完成,并无独创性劳动可言,此种工作或操作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审理法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主要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作者,因而署名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排他的、固定的联系,除非作者自愿放弃,这种联系不应被他人随意改变。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法官说,杨钦与新画面公司签订的演职员合约已明确约定杨钦在摄制组中担任动作剪接职务,应视为对杨钦参与创作作品行为的认可。新画面公司在未经杨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署名变更为剪辑助理,淡化了杨钦与作品之间的联系,给杨钦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亦属侵权,故新画面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还说,杨钦要求新画面公司对电影《十面埋伏》的相关字幕进行更正,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等,鉴于电影《十面埋伏》已经公映,且杨钦未就相关费用和损失问题充分举证,所以法院将根据案情依法确定更正署名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杨钦的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在《大众电影》上刊登声明,明确原告杨钦在电影《十面埋伏》中的动作剪接身份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杨钦精神损失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余元。(完)(责任编辑:周庚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