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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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14:26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韩文广记者阎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按照省委、省政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的要求,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出发,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途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通知》要求,征地工作要坚持“四个必须”,即: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取得同意;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的核查工作,认真解决和严肃查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管理和使用中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 为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对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事项,依法组织听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没有申请听证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今后报批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必须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没有申请听证的,要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记录和村民代表签字的代表名单。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将暂停该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