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处罚的理想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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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23: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在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采访,对济钢人讲的两个故事印象颇深。一个是济钢人到美国考察,问对方怎么处理违章,结果翻译解释了半天“违章”一词,美国人也不懂。他们惊讶地问:“他是想自杀吗?”另一件是济钢人在澳大利亚了解到,那里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对不起,直接解雇;造成损失的,要诉诸法律进行赔偿。” 这些都深深地影响了济钢人,并改变了济钢人的做法。
从2004年3月1日起,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正式实施2003年在职代会上通过的《关于违章人员的处理规定》,对操作人员不遵守“三大规程”,干部和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的,给予下岗诫勉的处罚,下岗期间进行安全培训,只发生活费。目前共有84人受到下岗处理,“谁违章谁下岗”已成为该公司上下的共识。 联想到去年在山西某焦炭企业采访时,负责人无奈地对记者说:“一个职工违章多次,在私营企业早就被开除了。但我们的国企做不到,这是体制造成的。”我以为济钢在违章处罚方面成了国有大企业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深入了解才知道,济钢实行“谁违章谁下岗”规定,并不是一次违章永远“下岗”,而是规定“下岗”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还可以重新上岗。济钢人解释,这是一种亲情管理,“下岗”不等同于开除、解雇。济钢人说,如果将来违章现象越来越少,那时开除一两个违章者可能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尽管如此,济钢人的勇气还是值得称道的。毕竟,事故中最容易受伤和失去生命的是一线职工,如果在事故中失去生命的人可以重新选择,我想,他一定宁愿在违章后失业,也不愿让隐患导致成事故。 有统计数据表明,300次违章可以造成一次死亡。但现实生活当中,“防患未然”因为侥幸心理总容易成为空话,“事后验史”总要沾染生命的鲜血才追悔莫及。从最近几年矿难事后的查处结果来看,几乎所有发生矿难的企业,背后都存在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安全隐患,也就是说,由于存在着这些因素,发生安全事故是迟早的事。 有鉴于此,发现安全隐患后的处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今天,几乎所有的地方为了解决安全隐患问题都制订了罚款、令其停产停业措施,一些企业的规章中也有违章行为处罚的条款。但这些措施和条款很容易在一些严峻的现实面前变成一纸空文。非公有制企业无法追究行政责任,只能给予最高限额的经济处罚。当经济处罚低于消除安全隐患所付出的成本的时候,这些企业在被罚款之后,仍然我行我素,反而觉得“交罚款”是一种另外的许可生产;当经济处罚高于消除安全隐患成本的时候,这些企业也不愿意花钱去治理,总想尽快把罚款挣回来。一些小炼焦厂、化工厂常常是白天停业,晚上开工。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依法的行政、刑事追究让许多人丢了“乌纱帽”,但还有一些人面对成千上万安全隐患的存在,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坐而论道。也许,消除隐患的理想状态是隐患处罚要不亚于事故处理的力度,比如明确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及其负有整改责任的政府和部门,把事故隐患整改纳入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轨道。 当然,处罚并非目的,重要的是通过体制和制度的重构来避免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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