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华上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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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1:2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尹西才同案犯张景华的上诉请求,维持烈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景华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贪污所得55.1万元人民币的一审判决。 对张景华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景华未参与侵吞30万元的共谋,且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景华接受30万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尹西才证实其与任宏、张素生商量分10
对张景华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景华未得到17.6万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尹西才证实其安排任宏将小金库余款52.8万元分给张景华17.6万元;同案犯任宏供述张景华给其17.6万元;上诉人张景华自己供述尹西才讲丁梅C账上还剩一些钱,由尹西才、任宏与其分掉,尹给其17.6万元。 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景华分得7.5万元是奖金,而非贪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该奖金是从人造板厂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发放的数额显然已经超出正常奖金的标准,每人所得仅凭尹西才个人决定并秘密发放,仅是尹西才、张景华、任宏等少数几个人,一般职工包括部分中层干部都不知情,显然不能达到正常发放奖金的激励作用;上诉人张景华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此款不是正常的奖金。 以上查明的事实在同案的其他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景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王俊永 本报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