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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3:18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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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日 星期一今日关键词 选举法作者: 来源:背 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选举法重新引入了预选程序。同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详见本报10月28日A04版)直评扩大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共空间

  此次修改选举法,有两处较为引人注目。一个是“预选”,一个是“宣传”。过去,地方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是“组织酝酿”产生的。修改后的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没有被“酝酿”进去,但又坚持要成为候选人,那就增加一个“预选”环节,让大家公平竞争产生出候选人。选民不认识候选人怎么办呢?过去的做法是“组织介绍”,一般也就是在单位的宣传栏里张贴候选人的简介。修改后的法律则允许候选人以“适当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选举法的这些修改,当然不是无的放矢,它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促进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竞争性。

  有竞争性的选举是一个基本途径,它将促使人大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特别是代表民意的功能。往高一点说,是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过去在相对静止的单位制格局下,由单位的党政领导“酝酿”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现在的“单位”正处于一个深刻的转型过程中。人员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了,许多原来的“单位功能”转由社会部门或市场来承担,相应地,人们的相互关系和利益诉求也在许多方面越过了单位的界限。例如,公房改革后很多人成了小区的私房业主。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其中产生的问题已经不是“单位”有能力有责任去面对的了。反映在人大代表的来源与构成上,如果不能“代表”这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人大的社会代表性将会出现很大一块“真空”。

  一年多以前,深圳曾出现区人大代表竞选风波。在单位“酝酿”的候选人名单之外,有些人坚持要获得候选人资格。按照当时的法规,候选人应当由“组织介绍”。一个人如果“自荐参选”,而且“自己宣传”,这样做是否合法?争议即由此而起。

  我认为,要为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参与人大代表选举提供更大的公共空间。这首先是说,法律上要承认人们有这个权利,并且要为这个权利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现在的选举法修改,增加了候选人的预选环节,就是朝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进一步说,如果允许候选人向选民做宣传,那么,在哪里可以张贴个人海报?怎样组织和在哪里举行选民见面会?在单位会议室?小区广场?还是自己掏钱租场地?这些都是细节,但是弄得不好,“魔鬼就藏在细节中”。怎样依法提供和使用公共空间,将越来越成为我们的现实问题,并考验我们的执政能力和选举观念上的现代化水平。民主是人人所爱,但是若没有合适的空间结构,她将居无定所。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30日文/郭巍青建议 能否把“可以”改成“应当”

  笔者注意到,在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上,修正案用的是“可以”一词。按照字面理解,既然是“可以”,选举委员会既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面对面,也可以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就是说,选举委员会做这件事,合法;如果不做,也不违法。

  “可以”一词,给了选举委员会一个很大的自由度。让候选人与选民“面对面”,呼声已久。在过去,无论是由政党提名,还是人民团体提名,介绍选举人的方式都过于简单,选民对候选人普遍缺乏了解,盲目投票在所难免。随着公民对人大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选民对全面实现选举权利的意愿日益强烈。与此同时,不少候选人也渴望与选民交流沟通,赢得选举。在这样的背景下,选举委员会应该顺应时势,适应群众和选民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与交流。从这个层面理解,“可以”就是应该,就是没有特殊情况必须要做的事情,这是“可以”体现的积极一面。

  但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对选举委员会来说肯定是一个繁杂细致的工作,涉及因素很多,不可预见因素也很多,对有着“稳妥、保守、别出乱就是政绩”等惯性思维的部分权力机关以及官员来说,谁愿意没事找事?这样一来,也许就会有一些选举委员会怕麻烦,不去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在这个层面理解,“可以”就是做不做都可,还是不做为好。

  事实上,选民和代表候选人“面对面”,并非可有可无。就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所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广大选民的权利,是候选人的竞争愿望,强化了选民和代表的契约关系,预示了选举的正当程序,是应该存在的法律程序。由此可见,选举委员会应该、必须积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面对面,而不是可做可不做。因此,笔者建议应逐步把“可以”一词改成“应当”或“没有特殊情况下,必须……”把目前的软性约束逐步变为一种硬性约束,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证选举的民主性、自由性和公正性。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10月29日文/孙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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