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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从“烈士”评价标准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3:18 京华时报

  后退作者: 童铁丁来源: 《中国青年报》

  云南去年就曾发生因公务喝酒死亡的公务员被评为“烈士”的情况。同在湖南省,也发生过一起县委书记陪同投资人打高尔夫球过程中坠车死亡的事件,其身后名誉问题也曾引起广泛争论。这些争议的焦点,其实并不是个人死亡后的待遇问题,而是对某种社会价值观的维护还是贬低问题。

  政府颁发某种名誉,其社会影响恐怕不仅仅是在给予某个人名誉和物质奖励,更表明了对某种价值观的肯定和倡导。烈者,刚烈义勇之士也。尽管随着社会发展变迁,“烈士”的含义不断发生变化,但其基本价值并未蜕化。一个人被授予“烈士”的名誉,其在生之时必须个人言行不仅与政府政策目标一致,更重要的是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孔繁森可以称为烈士,任长霞可以称为烈士,因为他们一生所为真正表现出“天下为公”的境界,这个公不仅是“公家”,更深层的是“人民利益”,其内在精神与外在行为高度和谐一致。这一点是烈士所蕴涵的社会价值中所固有的。

  就邹传云而言,尽管邹所执行的制度不尽合理,邹的公务方式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但这些都不足以构成其死亡的理由。同时,以制度的不足和残疾人的非理性行为来评定邹的道德水平,也远不是一种客观评价。但是在另一方面,因执行公务而死的人,是不是都符合烈士标准呢?肯定不尽然。一个完全符合烈士精神的行为,应该与“为人民谋利益”在精神价值上达到和谐统一。然而邹副区长也好,一些牺牲在酒桌上的公务领导也罢,也许用“因公死亡”这样的中性评价,更符合社会心理评估标准。当然,什么是公务行为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势下,人们的价值观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比如,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有了“次道德”之说;在对某个人的价值评价上,也有了更多的宽容与谅解。但是,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贬低那些崇高精神的价值;任何中间价值评判的出现,都不能否定高尚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烈士”名誉所代表的固有价值,仍然应当成为社会道德的风向标,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基石之一。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0月28日文/童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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