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达标可折价退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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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4:52 时代商报 | ||||||||
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暖不达标可折价退费 【新华社哈尔滨10月31日电】因自家的室温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16℃,家住哈尔滨龙福家园小区的100余户居民在缴纳本供暖期热费时,被退回了上个供热期的10天热费。这成为哈尔滨市第一笔因室温不达标而折价退还的热费。
据负责龙福家园小区供热的哈投供热有限公司介绍,小区共有100多户居民。去年12月,由于小区居民没有及时将规定的热费交付给供热单位,致使哈投供热公司对该小区实施了限热。在限热的10天里,居民的室温均在16℃以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小区才恢复了正常供暖。供热单位认为,尽管限热原因并非因己而起,但10天供热不达标已成事实,于是在收今年热费时陆续对这100余户居民折价退还了10天费用。 据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明确规定:因用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3月或累计10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要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