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狗磕头”事件有结果 因侮辱他人狗主人被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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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7:50 黑龙江日报 | ||||||||
虽然不承认逼迫三轮车夫给死狗下跪磕头是自己所为,但在目击证人和当事车夫的证实下,狗主人李某还是低下了头,随后他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大庆市让胡路区警方送进拘留所。 10月11日,大庆市人力三轮车夫王强将一对夫妇牵着的小狗轧死。狗主人对王强指责了一通后,说:“只要你给死狗磕三个头,这事儿就算拉倒。”王强无奈,只好趴在地上
“给狗磕头”事件经新华社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大庆市让胡路区警方极为重视,成立了专案组。记者从专案组了解到,狗的主人李某,今年52岁,对于逼迫三轮车夫给死狗下跪磕头的事实,他起初坚决否认,但在当事车夫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实下,最后无话可说。 三轮车夫王强今年35岁,去年带着60多岁的母亲从老家肇东市来到大庆,一直靠蹬三轮车谋生。因家庭贫困,至今没有结婚。 王强说:“哪有人愿意给狗磕头的啊!可当时那男的拉着我,让我赔狗,又说要把我带到交警队去,我一听就害怕了,因为大庆不让人力三轮车上路,我不想把事情弄大,心想就认了吧,于是就给狗磕了三个头。磕完之后那男的又让我赔钱,没办法,我找周围人借了一大把零钱给他才算了事。” 让胡路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队长崔玉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新华社哈尔滨10月31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