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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 安全出行" 法制经济论坛发言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7:52 法制日报

  10月28日,为纪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本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共同举办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法制经济论坛。现代交通本质上是全民交通,根本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不仅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多种力量齐抓共管。这正是举办本次论坛的出发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新闻单位的领导同志、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保险公司的代表、高科技企业的代表分别在会上建言献策。这样的开会方式,容易让大家的观点更加接近实际,容易解决问题,也容易起到更广泛的宣
传作用。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本报将于明日九版刊出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表的发言。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杨钧

  必须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依法将交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年来,各地交警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系统组织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交警进行培训,促进各级交警部门及广大交警全面理解、熟练掌握新法的内容。通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指导,推进新法的贯彻执行。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按照司法部、公安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三是及时调整工作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实施新法需要调整完成的工作事项,完善交通设施,强化安全保障。四是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进程。通过清理地方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地方立法进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交警部门在进一步加大宣传、执法力度的基础上,把更多的警力向路面倾斜,大力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全国交通秩序总体情况有所好转。各地交警部门按照新法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大量减少扣车扣证。新法在较短时间内为广大交通参与人所知晓、理解并遵守,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有所提高。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给道路交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也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以人为本,全面推进交通管理法治化。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新法规定了新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这表明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重视和关心人的因素,用法律的形式把道路交通中人、车、路之间的相互关系协调好,激发广大交通参与人守法的自觉性,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已经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新法在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职责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定职责。这对协调发展道路交通,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交通管理的执法行为规范上,新法一方面统一规定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交警部门执法的范围、幅度、方式也做了具体规定,这对提高交警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新考验要求我们努力寻求交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不断探索道路交通管理新思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一项现实性很强的挑战。为此,根据新法的要求,我们将不断更新观念,努力寻求交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一是依法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新机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二是构建道路交通信息化管理的新平台,大力加强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科技手段,提高交通管理效率,与相关部门整合与共享道路交通信息资源,在全社会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依法将交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作为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将紧紧围绕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的总要求,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的实际,着力提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着力提高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着力加强交警队伍的建设,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水平,这是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奋斗目标。

  (一)着力提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探索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显现成效。

  (二)着力提高保障道路交通畅通的能力。依靠政府合力、科技手段和专家力量,加强区域协作,缓解城市交通堵塞,完善城市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系统建设。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路面行车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严格查处和纠正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以建设服务型车管所为目标,全面落实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同时,严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深入开展对车辆和驾驶人队伍的整顿。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六)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总要求,深入开展交警部门的大练兵活动,为全面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增添新的动力。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改进执法的动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我们将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总体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为进一步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努力。交通管理向国际化法制化迈进东南大学教授王炜

  我们的道路交通系统存在通行条例保障不足、交通管理的科学性不够、交通参与者的遵章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些都将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现代化的交通管理应该是科学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结合,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科学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基础,而依法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保障。我们要通过依法管理来明确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来保障整个交通系统的出行有序。

  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管理法有两个类型:一是道路交通法,它的内涵相对比较宽一些,另外一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要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第二个目标是提高道路交通系统的通行效率。西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体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明确规定,另外一方面是规范交通行为。我们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也大致如此。

  发达国家的道路安全法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首先,对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分析方面做到科学化、人性化。第二,体现科学原则。用科学手段在大量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通过通行权利的分割来调整交通,在时间上和空间分布上提高交通系统效率。发达国家的交通状态实际在很多方面跟我们国家没有多大区别,但是人家通过科学通行权利的划分,引导交通流,在时间上和空间分割上提高了效率。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行人通行保障问题。在老百姓的出行方式中,步行是一种最好的方式,西方发达国家对行人步行交通方式给予特别关注。而我们国家这方面不太注重,因此,人行横道的密度必须保障。

  人行横道上面的通行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信号控制。信号设置时必须留有足够的时间让行人通行。在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上,行人有优先通行权。

  在国外,交通法规比较完善,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也比较高,因此违章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道路交通系统有三方面不足:通行条例保障不足、交通管理的科学性不够、交通参与者的遵章意识薄弱。这三方面的不足都将影响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从法的层面对道路通行条例、对道路管理水平做出了规定,引导交通参与者遵守规则,这对于我们国家的交通管理水平,由经验性管理向国际化法制化迈进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必须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不到一年时间,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个法需要我们不断修改和调整。执行法律考量立法智慧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

  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让不同的利益阶层把不同的利益要求提出来,让人们更加了解法律规则为什么这么制定,大家理解后,更有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

  我谈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执法观念,第二执法手段多样化,第三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出更加积极的效果。

  第一,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在行政执法观念上发生了非常可喜的变化。以前,交警维持交通秩序就是靠罚款,除了罚款没有别的本事。那么,这一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明确,如果车辆违章停车,只要它不妨碍交通,我们交警发现以后就进行口头警告。这种执法理念的变化,体现了现代行政执法的执法观念。实际上,行政执法的关键,是要达到执法的效果,而不在于要罚多少钱,只要达到执法的效果,能够让当事人很好的遵章守纪,你的执法效率就是最高的。

  第二,我想谈的问题是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就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情况来看,交警部门可以说是在执法手段多样化中走得非常先进的一个部门。比如说记分制的出台,是一种执法手段多样化的体现,它的执法效果非常好。我们希望在这方面交警能够走得更远,比如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能不能尝试微小违法行为的记分累计制,微小的违法行为可不可以通过一种记分累计的方式来处理。此外,有没有可能会产生一种在执法方面的选择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非常感兴趣的就是民航的做法。你要是携带一把刀,那么就给你三个选择方案,一是没收,二是回去打包托运,三是你可以在我这里寄存。这种方式非常人性化,它把一个当事人作为一个参与行政管理的一个主体,通过一种选择的方式让你自己对自己进行处分。他既能达到执法的效果,又充满了人性的色彩。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引申出了积极的立法效益。大家谈到的意义非常多,我觉得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本身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它还产生了更加深远的意义。那就是在这部法律实施执行过程中,在全社会对第76条纷纷议论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推出了一个立法听证会。这个情况说明,在当前老百姓对自己权利意识异常高涨的情况下,在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吁中,我们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顺应民意,非常积极地对社会的要求做了积极的回应,这体现了一种民主宪政的一个非常良好的姿态。因此,我感觉到这次听证会的做法,可以说是意想不到的一个资产,而且是意想不到的由副产品变成一个主产品的巨大收获,在中国法制建设上它的意义是不可磨灭的。法律给保险公司提出更高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法律上的确立,为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提供了可靠保障

  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整个保险业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予以了密切的关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法律颁布的一年间,我们以保险人的独特视角,关注着这部法律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可喜变化。

  首先,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大家更加注重参与交通行为的谨慎和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显著增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将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交通安全状况再上一个新台阶。车辆保险业的发展也将呈现出一个全新的局面,保险和交通安全的结合也将更加紧密与和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确立,为保险业更深入地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要实现车辆保险对交通安全事务的深入参与并发挥应有功能,应重点考虑和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对强制保险制度的认识问题;二是尽快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运行规则;三是使强制保险成为调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的一个有效杠杆;四是强制保险的实施,一方面要追求对受害者的保障公平,另一方面要追求对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公平,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五是强制保险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公司在多方面做好准备。

  我们要通过车辆保险险种设置、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的界定、赔偿方式与免赔方式的选择、费率结构的安排、费率奖惩制度的适用等方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对道路安全状况的改善、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汽车零配件和汽车修理企业资质的改进等方面都要发挥积极作用。

  人保财险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着长期的合作历史,我们在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上、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上、交通安全示范工程的建设上均取得了可喜的合作成效。

  今后,人保财险将继续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到交通安全管理研究和实践当中。我们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共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让科学技术服务于现代交通北京泰远汽车防撞器制造有限公司总裁刘泰远

  道路交通安全根本好转,有赖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有赖于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

  为了避免车祸给人类带来的生命与财产上的巨大灾难,国际上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先进的汽车生产国,在十年前已经开始了主动防撞安全装置的研究与开发。这项目的在于避免汽车正面相撞与追尾相撞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向传统式的被动安全装置发起了冲击。因为,目前汽车上用的安全带、安全气囊、倒车警示器、保险杠,都是被动装置,只能是车祸已经发生时减少一些受灾害的程度。而智能的主动防撞装置,是在车祸发生时从根本上避免两车相撞为标准的技术。在这场安全交通领域中的一场顶尖级的技术革命的争夺战中,不管哪一个国家,首先取得成功,都是人类的福音!我国是一个汽车工业落后国,世界名牌车族中,没有一款是我们中国人的!那么,要摘取防撞技术皇冠上的明珠,中国人敢吗?

  十七年前,我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人,看到车祸对人类的危害,蒙发了要创造一种智能的自动防撞技术的想法。当时把这种想法告诉了朋友,他们说我是精神不正常。在这种被嘲讽、被看不起的讥笑中,反倒坚定了我的信念。

  从那时起,我踏上了研制汽车自动防撞器的征程。先后组织专家队伍,建立了十个科研基地,一口气干了17年。于2000年10月16日,第一台智能化的汽车自动防撞器在中国诞生了;同年12月26日,武汉汽车质量监督检验试验所进行了技术检验,证明了汽车自动防撞器达到了设计要求。同年12月30日,又通过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产品鉴定验收。这次鉴定,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汽车自动防撞器对预防撞车和追尾撞车,有重要作用,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可以试生产;2001年1月16日,对于汽车自动防撞技术在中国的成功,我们在新华社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随后新华社向全世界公布这一消息。

  2002年6月18日,国家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委托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泰远汽车自动防撞器进行了定型产品检验,其结论为:“经检验,泰远牌汽车自动防撞器的设计外观及装配质量、探测距离和准确度,自动防撞前方障碍物,预防后车追尾和加速及超车均达到企业标准要求。”2004年7月,科技部、商务部、技术监督总局、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发证书,批准QFZ型泰远牌汽车自动防撞器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本版发言整理:

  本报记者 孙春英 王斌 罗荣 向述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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