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与设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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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10 每日新报 | ||||||||
每日新说老宋 飞机上用手机至少拘留1天;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至少拘留5天;养宠物扰民者,罚;发黄段子者,罚;噪音扰民者,罚;携带仿真手枪者,罚……治安管理处罚法长达113条的草案文本一经公布,公众就感叹它管得“太宽”了。“太宽”之叹缘于它对公众生活无微不至的规范和维护,当然更缘于它对少数不法分子“无微不至”的约束和震慑。
“管得宽”系形势使然,因为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一些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在新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养宠物扰民问题,在十几年前还不普遍,即便出现了人们也不以为意,而像“黑网吧”、“黄短信”、“足球流氓”等问题最近几年才出现并日益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管得宽”不仅体现在对新增违法行为的处治上,还体现在处罚种类的增加上。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行的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和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增加公安机关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手段,以填补法律“空白”。 草案还引来一叹,那就是在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制定了多款条文,对法定原则、执法程序、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被舆论形容为为警察滥用职权设障。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不仅管一般意义上的坏人,而且也依法约束“管人”的人,这为防止法律滑向“恶法”设置了强有力的保障。 公权与私权的和谐是法治的文明的公民社会的辩证之道。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据变化了的形势,提供切实的法律手段,调整与强化公权;而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权,防止公权的滥用和恶性膨胀,就要对公权进行法制上的规范和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这两方面着力,是进步也是应有之义。 链接 23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