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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公园游泳溺水身亡家属一审获赔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11 大众网

  大众网济宁10月31日讯(记者张宏磊)备受济宁市民关注的济宁商校青年教师罗某在市人民公园水上乐园游泳溺水死亡赔偿一案,近日由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由公园的管理单位———被告济宁市园林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余元。

  据了解,今年35岁的罗老师是济宁市商业学校的一名讲师,具有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而且事发前刚刚考取了天津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今年7月6日和妻儿一起到济宁市人民公园水上乐园游泳时溺水死亡。此事发生后引起济宁市民关注。今年7月26日罗的家属将市人民公园管理单位济宁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3万多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6日晚7时许,罗老师和妻子及7岁的儿子晚饭后来到济宁市人民公园水上乐园游泳,刚开始三口人一起在东南方的儿童浅水区游,大约过了10多分钟,罗老师到游泳池的北区游泳,后妻子到北区看了看未发现丈夫,便和孩子上了岸找到游泳池的工作人员并说明情况,后来又打电话发现丈夫没回家,便和家人联系并报警。后“110”赶到后才进行打捞,当晚10点19分在游泳池北区将罗打捞上岸,虽经“120”人员进行了急救但罗已死亡。

  法院在审理中调查认定,根据“110”现场施救录像发现,事发现场墙上没有警示字样、现场灯光较暗,水质卫生情况和灯光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该游泳池从2002年后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该单位的救护人员未接受体育局岗位培训。

  法院审理认为,罗和家人购票后到被告的游泳池游泳与被告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应提供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但被告的游泳池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措施,致使罗入水后没有得到良好的游泳设备服务,在出事后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救助,致使罗溺水死亡,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责任(80%),但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游泳时自己应对相关条件予以注意,亦应承担相应责任(20%),并一审判定被告济宁市园林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206887元。

  原告方已明确表示要提起上诉。(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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