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缴税最高可罚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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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1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房产局获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正式实施。即日起,市民出租房屋必须向承租人出具专用发票,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否则最高可罚1万元。5种行为要登记缴税 《办法》首次明确了房屋租赁行为,规定:房屋租赁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
根据以往的税收规定,月租5000元以下的个人住宅房屋出租合计税率5.6%;个人非住宅房屋出租合计税率为13.6%。每月租金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个人住宅税率为8.93%,个人非住宅税率为19.15%。而新办法的各种租赁税种中,其他税率不变,个人所得税不再按以往月租金1.5%的统一税率征收,而是用月租减除各种税费后按10%的税率征收,其中月租800元以内免个税。就是说,如果出租房月租正好为800元,那只需缴纳32.8元。根据税率,月租1000元以上的,租赁税负担相应增加。以月租为1000元的私宅出租为例,房产税加印花税4.1%为41元/月,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41)×10%=15.9元/月,总税额为41元+15.9元=56.9元/月。2000元的需征收193.8元,3000元为350.7元,4000元为467.6元,5000元为734.35元。房东对房屋进行修缮的费用也可当作“租房税费”减除,但每月最多扣除800元,一次扣不完的,准予下一次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不登记备案最高可罚1万元 根据该《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办理纳税手续并拿到《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出租如危房、权属有争议等不得出租的房屋,将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或不执行“银行代收”制度的,最低罚1000元,最高罚1万元。 作者:徐关辉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