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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全资公路不得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40 桂龙新闻网

  《收费公路管理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对于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广西区公路局有关人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政府全资公路不得收费

  【条款】《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解读】其具体含义有两个:一是在公路网的构成中,非收费公路应当占主导地位,收费公路只是一种补充。二是收费公路的数量应当适度。收费公路的发展速度和数量应当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免交通行费车辆范围窄了

  【条款】关于免征通行费车辆的规定。《条例》规定的免征通行费车辆限定情况:1.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3.经国务院交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此前规定的免征通行费车辆限定情况:1.悬挂军队(含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2.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车顶装有固定警灯、车内配有专用设施、车身喷有专用标志)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警备车辆;4.在每年的主汛期,正在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或持有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与交通部门联合核发的“防汛指挥车”或“防汛专用车”牌证的机动车。

  【解读】此前的规定,免征通行费车辆范围较大,特权过大,导致公路使用者在使用公路上出现不平等,出于这些考虑,《条例》对免征通行费车辆进行重新限定。

  【提醒】从2004年11月1日起,挂非武警车牌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和不在辖区内的公路上执勤的法院、检察院、司法,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备车辆均不属免费范围。

  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条款】《条例》对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要求更为严格,条例也更为明确。

  《条例》在建设收费公路上要求符合的技术等级和规模: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高速公路除外);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3.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4.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5.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6.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此前旧规定在建设收费公路上要求符合的技术等级和规模:1.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2.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200米;3.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解读】依照《条例》对收费公路的重新限定,有部分此前收费的公路将不再收费;如果是政府还贷性公路,将先考虑其是否已经偿还了贷款,如果是经营性公路,先考虑其收费年限是否到期,然后再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对是否继续收费进行重新规定。

  收费站设置门槛抬高

  【条款】《条例》第十二条中明确了设置收费应符合的要求,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解读】《条例》一是明确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三是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四是明确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五是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条例》体现人文关怀

  【有人提出】收费该收多少?应该收到什么时候?收费款项趋向是哪里?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解读】《条例》明确提出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力度,避免收费公路非公共物品属性的扩张,影响其社会性和公益性,以保障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地发展,维护广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明确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明确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还款公路所收车辆通行费的去向。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莫国献杨小柏)

  来源: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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