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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宠物诊所要守规矩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07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日前,记者从市畜牧局获悉: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省畜牧办公室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并已于近日实施。

  《办法》规定,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兽医诊疗性活动的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制度、化验制度、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病例统计、卫生消毒隔离等制度;并建立完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等疫病诊疗档案,诊疗记录、病历和处方等原始凭证应当保存2年以上。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收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和二类动物传染病中的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马鼻疽以及本地区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发现上述动物疫情或可疑动物疫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防制、隔离措施。(记者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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