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大造林续:造林公司与投资人合同漏洞明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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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11 巷报 | ||||||||
近一段时间,本报接到一些已在万里大造林公司投资的市民的电话,他们表示:对万里大造林公司,他们已失去了信任,但是因为合同中“甲、乙双方不准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按照成交金额的50%给付对方违约金”的规定而不敢要求退款。记者昨日在省内权威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该合同存在多处明显漏洞,如果投资者没拿到林权证,合同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违约条款无效。
林权证成合同生效前提 据该法律界人士表示:是否支付约定违约金的前提是看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无效、是否可撤销。 在林地转让合同中,转让标的是林地及林木。那么在转让之时,万里大造林公司是否已经取得了林权证就成了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如果没有取得,则该转让合同不生效。根据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宣传:目前该公司已经有20万亩林地的林权证。如该公司近期发布的另一个数据属实——公司已售林地达60余万亩,那么该公司至少有40万亩没有林权证的林木已经转让给投资者,因此这一部分的转让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 林地管护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投资者将拥有所有权的林木委托给万里大造林公司管护,这又涉及到在签订管护合同时,投资者是否已经取得了林权证。据万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经理徐怀宇的说法:“目前投资者尚未取得林权证”来看,投资者不拥有林木的所有权,其管护合同不生效。 投资者有受虚假宣传引导之嫌 该人士表示: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转让与管护合同中的一些约定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嫌。 随后他给记者找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万里大造林公司一直宣称:商品林可以随意砍伐,这一说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推广的树种并没有得到国家林业部门的认定,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在该公司投资的方式上违反金融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而且该合同在签订前,万里大造林公司曾在政策保护,高额回报,零风险,人物背景等方面进行了虚假的宣传,一些投资者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法律人士称:如上述情况属实,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该法律界人士称:在该公司的转让、管护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仅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为例,如投资者违约,转让合同及管护合同中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将使投资者的投资所剩无几;如万里大造林公司违约,其管护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也只不过放弃林木蓄积量10%的管护费用。 而且万里大造林违约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在转让合同中,他们已经获得了高额利润,在两份合同中对其所约定的义务又轻得多。两份合同中高额的违约金约定看来是专为投资者设立的。这样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投资者可申请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有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行使撤销权上有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这位法律界人士提醒投资者在申请撤销权时应先看一下自己撤销权是否已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也自然无效。”法律界人士这样说。 巷报记者 袁静伟 高舒 马飞/报道 万里大造林公司宣传的政策增值、土地增值等投资增值原因对投资者存在误导之嫌 揭开“投资增值”真相 “万里大造林事件”通过媒体连续报道之后引起了广大读者关注,媒体的报道也揭露出了万里大造林公司很多问题。近来,该公司不断在一些媒体上通过所谓“宣传”的形式对其予以“澄清”。针对投资者最关注的投资是否增值这一问题,该公司说:“万里大造林的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有:政策增值、土地增值、市场增值、价格增值、机会增值、自然增值。”记者经深入调查发现,关于“投资增值”,大造林公司对投资者存在严重误导之嫌。 林权不清 政策增值是空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林权证就是根据《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核发的证书。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林权证还是确定森林、林木和林地财产权利,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和林木流转以及获取相关收益,处理涉林的各种财产关系必备的法律凭证。 办理林权证,要求林木主人具有林地使用权。根据媒体调查,在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是由公司出面通过当地的村民大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负责人还自称:“他们拥有一个大林权证。”如果属实,那么万里大造林公司便应该是该公司林地的法定林权所有人。 据了解,该公司还承诺给投资人办理林权证,这意味着投资人也应该拥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如果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大林权证”还存在的话,那么单位林地就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和林权的重复,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万里大造林公司说:“政策增值,根据国家退耕还林及速生丰产林工程实施免税政策,用材林免征育林基金和木材特产税,免税就意味赚钱。” 但事实上按照国家规定,如果林权不清晰,这些政策的优惠也很模糊。用材林免征育林基金,如果是投资人有林权,自己造林,这些优惠自然是投资人的。但是,在万里大造林的经营模式中,万里大造林收取投资人的资金,托管造林,这些钱落到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手上,而且他们还有“大林权证”,这样,免征育林基金,不过是减少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成本而已。 至于木材特产税免征,那是若干年后,林木成材之后,再进入流通领域之后的事,那时,是万里大造林公司代投资人处理木材还是由投资人自己跑到内蒙古去处理木材,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都没有约定。木材特产税带来的“收益”只是未知数。 土地增值与投资者无关 万里大造林公司说投资增值的原因有:“土地增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承包价格都在年年涨价,因为土地有限。” 据有关媒体调查,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内蒙古使用的一些土地,是该公司通过每亩地6元的价格从当地村级集体组织获得的3年使用权。万里大造林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只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因此,无论土地承包价格怎样涨价,土地承包价格上涨的收益人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所有人。万里大造林使用的土地,土地承包价格上涨的收益人是他们所使用的土地所有人——当地村集体。 此外,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由合同约束的,使用权限存在期限。因此这还会给万里大造林的承包人带来麻烦。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到了,在林地上的树木没有长大,万里大造林的投资者只有两个选择,那就是向土地所有人——当地村集体继续交纳费用以延续土地使用权。 市场增值、价格增值不可测 万里大造林公司说投资增值的原因有:“市场增值:需求量加大,每年需求以19%的速度在递增。价格增值:价格上升,因木材市场供不应求,所以价格每年以15%~20%递增。” 从汉语言文字学角度讲,这两句话是典型的病句,缺少主语,联系上下文,可以了解,这似乎是指万里大造林让投资者所投资所委托种植的林木。但是即使指的是林木,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这句话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 由于市场规律是不断变化的,供求关系、价格变化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万里大造林公司用固化的“需求量加大、市场增值、价格上升、价格增值”来预测未来若干年的市场情况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不符。 机会增值可能带来风险 万里大造林公司在说到机会增值时说,“任何一个机会都在刚出现的时候很少有人了解,所以你了解就是把握了先机。” 有关专家指出,这涉嫌误导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正确判断。万里大造林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只写明6年后、8年后林木的保底数。在万里大造林事件被媒体报道之后,人们知道了万里大造林公司现在没有给投资者办理林权证,在内蒙古万里大造林集团的某个基地,万里大造林的树苗有很多都死了,这些都表明,大造林的投资风险绝不像公司自己宣扬的那样。 自然增值“偷换概念” 万里大造林公司在说到投资增值的原因时说:“自然增值,树木每年都在长大”。可是,树木能长多大?将来能够换多少钱?这才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将来如果林木价格贬值,即使树木达到了公司所承诺的保底数,但是价格很低怎么办?而且,最为重要的,不同胸径的杨树,价值绝对不同。谁来担保大造林公司最后保底林木不是价值最低的? 巷报记者 刘连宇/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