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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限期治理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32 中国环境报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切实解决了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问题,起到了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限期治理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被扭曲,流于形式,效果甚微,甚至限期治理变成了一些污染单位继续污染环境的“保护伞”。

  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一些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规定加倍收取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10万元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限期治理要经过4个环节:环保部门提出建议、地方政府或经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污染单位实施治理、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并对未完成的做出处罚决定或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个环节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环保部门提出的名单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有的对应当取缔关停的“小造纸”等也搞限期治理,有的对以前下过限期治理决定没有完成的项目再次限期治理,从而失去法律的严肃性。第二个环节的问题是,有的地方政府避重就轻,对效益好、纳税多、关系铁、“门子”硬的企业,不实施限期治理,实则是给了污染者继续污染的机会。在第三个环节中,有的被限期治理单位往往以资金紧张正在筹措、治理技术正在考察、生产合同需要执行等理由,而迟迟不进行治理工程,在限期内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期限到了,有的设施还没有买来,有的因陋就简企图糊弄过关,根本无法达标。在第四个环节中,企业在限期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验收时,一些污染企业千方百计、弄虚作假搞欺骗,蒙混过关,验收之后,也会出现偷停治污设施、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对没有完成限期治理的,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措施,按照规定或者做罚款处理,或者申请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有时一个限期治理周期完成了,虽说对污染采取了治理措施,但污染状况依然存在,以至有的限期治理成了污染单位继续污染、继续生存的“保护伞”。这也正是一些地区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使限期治理制度真正发挥效用?这涉及到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各个方面。首先,地方政府能否依法停产、关闭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是检验限期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试金石。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列入限期治理单位名单,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地方政府还应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对逾期不能实现治理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其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积极执行政府和环保部门做出的限期治理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或改造污染处理设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环保部门必须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限期治理单位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统筹掌握辖区环境污染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限期治理建议,主动帮助企业优化选择治理方案和治理设施,提供必要的治污资金支持,定期检查治理工程进展,协调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完成治理工作。对完成治理的,实事求是地组织达标验收和公示,并加强达标后日常监督;对逾期未完成的单位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申请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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