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东实行工会法实施办法 将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32 南方网

  南方网讯 今天(10月31日)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明天(11月1日)开始施行。据了解,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在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强化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加大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财产保护力度、加强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方面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

  针对广东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一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办法》还规定,对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工会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规定街道、村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

  《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八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5、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随着劳动关系格局的转变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约束,难以有效发挥化解争议、预防争议的作用。考虑到基层工作实践,《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免受企业的制约,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工会经费的收缴规定更为明确

  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然而工会自身权益保障遇到很大困难。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工会财产受侵犯等问题,确保工会活动正常开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7、财政拨款部分的工会经费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实施办法》第二款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职工可越级申请调解

  随着劳动关系格局的转变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约束,难以有效发挥化解争议、预防争议的作用。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有关人士指出,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免受企业的制约,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拒不组建工会要交筹备金

  对未组建工会的单位,自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按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再按照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增强对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只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得到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工作人员五种违反工会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将根据情况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种侵权可干涉

  维护职工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办法》认定,用人单位有以下8种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会可交涉的八种侵权行为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4.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

  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8.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作者:通讯员 周四根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Twins
友谊第一乱世佳人
维他小子
多吃水果海底世界
有声有色
夏日狂哗依依不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