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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原则是原企业职工全安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41 胶东在线

  齐鲁晚报济南10月31日讯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确定我省建筑企业改制“时间表”的同时,明确要求国有建筑企业改制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
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记者 李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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