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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将告别公费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0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叶慧媛

  本报讯 明年元月1日开始,市区国家公务员将告别公费医疗,实行医疗补助办法。

  目前实行的是公费医疗制度,医疗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后,市区国家公务员将每月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比例,缴纳建立个人账户,用以支
付门诊医疗费、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等小额费用。

  在此基础上,国家公务员将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由地税部门按月向参保单位征收后,除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充外,部分将用于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补助及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当年账户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可以按比例补助:1000元(含)以内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补助90%;1000元至2000元(含)的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补助70%和80%,等等。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它法定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共4万余名都适用上述办法。

  据介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8%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根据收支状况可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缴费比例中,3%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充,5%用于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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