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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与法争锋——唐小东事件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本企业工会主席唐小东“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将其开除,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对此举提出质疑。

  唐小东是北京第一位被企业“炒”掉的工会主席。当初,他在上级工会和职工支持下成立了企业工会,并被选为工会主席。没过多久,他就处境微妙,最终走向尴尬。人们在思考企业工会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在反思在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和制度上的
缺憾。———记者手记

  上篇:工会主席被“炒”了

  地处北京海淀区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相模”)是家日方控股的合资公司,已经有13年历史,员工近200人。该企业除了3名日方高层管理人员外,主要由中方工作人员负责公司事务。

  2000年9月,原在北内集团(原北京内燃机总厂)工作,今年43岁的唐小东通过应聘成为三环相模总务部经理,负责全公司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劳动人事。

  2003年6月9日,公司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引起职工不满,并向总务部经理唐小东反映情况。

  职工说,我们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工会。

  于是,唐小东受职工之托找到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表达了他们希望成立工会的意愿。海淀区总工会给予了热情支持,并就如何成立筹备组、产生工会候选人、选举程序的制定等给予具体指导。

  在海淀区总工会的帮助下,三环相模完成了成立工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了召开工会成立大会的日期。此时,企业日方负责人以成立工会还需做更多准备为由,提出“工会成立大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后再定”的看法。

  唐小东和职工代表一致认为:成立大会的时间是职工代表和上级工会共同商定的,依照《工会法》第9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企业行政不应干涉。2003年8月22日,三环相模如期召开了工会成立大会,唐小东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工会主席。

  在唐小东持有的北京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代表证上这样写着:“唐小东经民主选举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任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为本单位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其职务受法律保障。”三环相模的聘任书上写着:“唐小东的工会主席任期时间为5年。”

  企业工会成立后,有着劳动者及工会主席双重身份的唐小东就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和企业多次沟通。

  唐小东认为:由于公司设备简陋,许多职工常年在含有粉尘等有害物质的车间作业,仅靠普通口罩防护远远不够,粉碎工序粉尘大,即便戴口罩职工下班时鼻涕都是黑色的,应该改进。

  1998年以来,公司招用了上百名职工但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2003年9月9日,唐小东代表工会发出第一号文件,要求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时限,公司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发过加班费。2003年9月10日,三环相模工会向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公司一直未与胡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发给加班费等问题。9月11日,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监察指令书,公司被罚款2.5万元,但据唐小东反映,公司仍拒不改正。

  在上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唐小东将职工们最为关注的侵权问题捅到了媒体。

  2003年10月16日,北京《劳动午报》以《不承认工会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到底想干嘛》为题发表了相关报道,此举引起公司不满。

  2003年11月3日,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由于唐小东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反而向某些记者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严肃公司岗位责任制,公司根据企业章程等规定,决定自2003年11月3日起解除唐小东的总务部经理的职务。”

  海淀区总工会得知消息后,当天给公司发了电传明确表态:企业未征得工会同意,单方解除唐小东行政职务是严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但公司方面态度强硬,并未恢复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反将其工资由4250元降到465元。

  2004年1月8日,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关注下,三环相模正式撤回处罚决定,补发了唐小东的工资。

  据唐小东反映:“接到公司通知恢复我的岗位并补发工资,实际上只是让我回来上班,但是没有任何具体事务。”

  3月3日,市、区工会再次约见唐小东,提出如果不能继续合作,可考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唐小东表示同意。海淀区总工会出面为唐小东与三环相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于分歧较大协商未果。

  2004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检查时发现,三环公司自备水源应在2002年6月进行复验,已过期21个月,据此对其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而这期间唐小东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在其处保管。

  7月22日,三环相模在第三次向海淀区总工会发出《关于与唐小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中这样提到:唐小东在担任总务部经理期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用企业的时间、企业的东西,借口上区工会开会擦了两个小时的车,企业对此录了像。

  8月2日,海淀区有关部门就三环相模提出的《关于与唐小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进行讨论一致认为:“企业应考虑唐小东作为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利益所做的工作,尽量争取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妥善解决。”

  唐小东认为,自己被解职是因为当工会主席期间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罪了公司高层。今年他就两次代职工与公司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调解、一次胜诉,他们能不烦吗?

  唐小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机报复他为工人维权的行为。

  据三环相模有关人士称:“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公司的规定。唐本来就是兼职的工会主席,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会主席自然也就不让他当了。”

  8月30日,唐小东被三环相模开除,成为北京首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

  中篇:工会主席被“炒”引起各方关注

  北京首位工会主席被“炒”,不仅纠纷双方当事人和各级工会有着不同的态度和说法,也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百姓都很关心这起事件的进展。

  对唐小东被解职一事,北京市总工会在表示遗憾的同时认为:“对企业单方认定唐小东严重失职有不同看法,支持唐小东走法律程序得到公正解决。三环相模工会成立、工会主席的产生和履行维权职责是合法的。唐小东作为工会主席,有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北平表示:“市、区两级工会一直十分关注事态的发展,并本着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做了大量工作。既然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我们支持唐小东走法律程序。”

  王北平还强调:唐小东事件发展的始末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孤立简单地就某一点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唐小东作为工会主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他应尽的职责,是最基本的事实和前提,在仲裁和法律裁决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个事实和前提。“我们作为一级工会组织,应依法旗帜鲜明地支持唐小东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海淀区总工会就《关于三环相模公司解除工会主席唐小东劳动合同事件的始末》作出答复:1.对唐小东维护职工权益所作的工作,区总工会将全力支持,并依据《工会法》保护其合法权益。2.唐小东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必须模范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损害了企业利益,企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区总工会不会表示反对意见。3.建议唐小东及早通过劳动仲裁了结此案。

  2004年10月10日,北京市总工会组织法学专家就“唐小东事件”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工会,是市场经济下新型企业工会之必需,唐小东的维权行为是合法行为,应该得到各级工会和社会的帮助、支持。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三环相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从《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审视唐小东的过错,唐小东的行为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工会法》对工会干部又有特别的保护条款。唐小东事件实际是如何看待工会、工会干部的问题,是如何在非公有制企业贯彻《劳动法》、《工会法》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今后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就只能服服帖帖跟着老板走。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的要点就在于工会主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认为:这个案件的性质是逐渐暴露出来的,应当联系起来看问题。工会组织应当在新时期更好地使用法律手段支持工会主席的维权行动。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认为,三环相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工会法》,我们将全力帮助唐小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小东即使有过错也是在任总务部经理时,而并非任工会主席期间,而且唐小东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企业以任何理由解除唐小东的劳动关系都是非法的。

  下篇:唐小东一案折射出的法律冲突

  《劳动法》第25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环相模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唐小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卫生局的检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唐小东的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该法条同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解除、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

  有关专家认为,该法条是指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出现严重过失,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失。《工会法》规定:工会干部如果在工会工作中出现失误,应该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追究责任。

  不难看出,就唐小东一案,《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法律冲突。有学者认为:根据法理学原理,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两部法律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属于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劳动法》是普通法,《工会法》是特殊法。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案件,应当适用《工会法》的规定。

  另一些专家强调,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如果《劳动法》的第25条,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会造成雇主的独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认为,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议他的“失职”,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绝不能把工会主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出发点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维权,发挥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审查,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唐小东一案折射出当前维权工作的复杂性。有关专家认为,早在唐小东事件之前,各地企业侵犯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砸工会主席饭碗”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方为了追求企业效益,时常践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权益维护者的企业工会组织,越来越多地站在了企业的对立面。工会主席这种强出头的“刺头”,难免成为企业的“眼中钉”。

  唐小东曾对记者说:“我压力最大的时候,公司几乎没人敢和我说话。只有一名职工悄悄地问我:你害怕吗?怎么感觉就你一个人孤军奋战。我笑着回答没关系,其实心里很不舒服,当时真有不干的想法。”

  有关专家强调,兼任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的出现,使维护工会干部权益的问题复杂化,这也是今后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事件回放

  怪事常常发生 权益屡屡被侵

  2003年9月,厦门市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尚锁成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自己在履行工会主席义务、为工人维权的过程中,得罪了公司一位负责人,此后该负责人多次派人将工会张贴的宣传材料揭下,甚至无故降低他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应向其补发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今年1月将尚锁成告上法院。一审支持仲裁结果,判决永红公司支付尚锁成工资差额11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100元。

  一审判决后,永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尚锁成案,引起了厦门市总工会的高席重视。厦门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黄笑影表示,工会主席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害。

  2003年4月10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企业与新当选工会主席魏厚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02年10月15日,公司与魏厚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该公司成立工会,魏厚源即被推选成为公司工会委员,2002年9月又被推选为公司工会主席。2002年10月31日,公司以其年纪过大为由,突然口头通知他被解雇了。

  魏厚源向泉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无故辞退魏厚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魏厚源一个月工资1200元,赔偿金300元;同时,还应支付魏厚源年收入2倍的赔偿28800元。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魏厚源系经法定程序当选的工会主席,在其任职期间,未经法定程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广东阳江龙达集团公司原工会副主席杨观趣,因在职工加班工资、节假日休息、人员调岗、辞退和养老保险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不同意见而遭除名。

  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撤销了公司除名的决定。

  龙达集团对仲裁结果不服,2003年11月24日上诉至法院。12月17日一审判决:一、撤销广东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杨观趣的《行政处分决定》;二、限广东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按每月1216.13元的标准支付杨观趣2003年8月起至撤销行政处分决定之日止的工资。

  韩向明是云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2002年6月6日,韩向明借调到省委工作了4个月零18天。

  2003年2月17日,韩向明在领取2002年7月1日至12月30日的企业年薪时,发现自己参加省委工作4个月的年薪被全部扣除,月薪基数也比同级副职降低了500元。同年4月,建材集团本部全体职工领取省政府发放的2003年责任目标兑现奖时,韩向明共被扣发了49250元。

  2003年2月25日,韩向明找到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求给予解释,得到的答复是:“一是领导班子决定的;二是你借调省委组织部是你要求的个人行为,所以年薪工资扣发。”

  忍无可忍,身为工会主席的韩向明开始了艰难的维权历程,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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