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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代发银行 能否以丈夫工资抵销妻子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缉同志:

  我是某工商银行的负责人。2001年10月,妇女李某因发展家庭养殖业需要以房产抵押向我行申请贷款20000元。因其丈夫黄某是某机关工作人员,我行经过调查后,认为还贷风险不大,就审批了这笔贷款。在李某办理贷款申请及收取贷款的过程中,其夫黄某一直陪伴左右,并协助办理了相关的申请手续,贷款用途一栏中所填“用于家庭养殖业”字样也是黄某
写的。但贷款到期后,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书面催要,李某却以养殖亏损为由拒绝还贷。2003年5月起,我县机关的工资由我行代发,欠款人李某丈夫黄某的工资亦在我行代发范围。由于李某所贷款系家庭共同债务,黄某的工资也是家庭共同收入,因而我行与李某家庭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为此我行考虑直接扣除黄某工资以抵销李某贷款。不知这种作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读者:华安

  华安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有关债务的法定抵销权的适用条件问题。法定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的清偿,而在对方的债权范围内相互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了法定抵销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2、互负债务须为到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债权均已到了清偿期,只有债权已到清偿期,双方当事人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也才能主张抵销权利。3、互负的债权种类、品质要相同。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的,亦不能主张抵销权利。4、该项抵销权的行使必须为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所允许。无效的债权或不成立的债权不能进行抵销。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是储蓄存款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存款条例》第5条第2款中也有取款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拨他人储蓄存款的规定。如果擅自扣划存款抵销债务,显然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不符合法定抵销的基本条件,不能依法予以支持。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财政部门将黄某的工资拨付给你行代发后,你行与黄某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这种存款属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你行想直接扣划黄某存款的打算,明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与法定抵销的条件相抵触。

  当然,这并不是说你们在法律上一点都不能有所作为,譬如还可以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保护你们的权利。你们可以在向李某提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同时,以该借款为家庭共同债务为由,申请法院对黄某的工资(转为存款,系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并在胜诉后取得该笔保全款。

  法官 钱军 夏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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