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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 不准滥收“买路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4:06 新华网

  10月31日,从山东省公路部门举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宣传活动上获悉,对收费公路建设、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等作出明确规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11月1日起全国施行。

  上午,在309国道济南收费站,正在向过往司机发送宣传页的济南市公路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今后公路发展将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记者高祥森)

  四类车辆免交通行费

  根据该条例,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包括4类: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条例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万学忠梁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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