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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华夏文化促进会法人挪用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5:31 北京晚报

  被法院终审判决入狱5年

  本报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华夏文化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郭洪钧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郭洪钧的上诉,维持了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郭洪钧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2002年6月23日,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与华夏文化促进会合作组建北京大学艺术大厦筹建委员会,由华夏促进会具体负责为北京大学筹款筹建艺术大厦。郭洪钧利用担任筹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之便,用两张支票将香港嘉里控股有限公司捐给北京大学艺术学系用于建造大厦的人民币500万元中的80万元转出,用于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消费至今尚未归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洪钧私自挪用该会获赠的捐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郭洪钧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郭洪钧退赔人民币80万元。

  被告郭洪钧的辩护人认为,郭洪钧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挪用资金数额认定有误;郭洪钧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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