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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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1月1日电(赵东辉、周四根)为发挥各级工会的基本职能,增强工会维权的力度,广东省11月1日起实施有关落实工会法的新办法,对于工会人员的各种不作为行为,列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于工会人员以下5种不作为和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罚:一是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侵权行为,不履行监督职责;三是企事业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报告;四是造成工会资产流失;五是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分为责令改正、处分、罢免职位、承担赔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 针对广东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一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办法》规定,对在开业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维护职工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对克扣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权益等8种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对工会人员的工作予以保护,规定企业非法调动工会人员岗位,解除工会人员合同,降低工会人员工资以及采取其他报复手段的,都将受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的依法处理。(完)(责任编辑:刘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