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告物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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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3:25 重庆晨报 | ||||||||
市高院发布相关“指导意见”,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 本报讯(记者郭刚肖玉)昨日,记者在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小区业主和物管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直接和物管方打官司了。 昨日,市高院发布了《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
有关人士指出,物管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是近年出现的新型案件。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是否成立,部分法院不受理业主委员会参加的诉讼案件。 这样业主就必须自己和物管方打官司,这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而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但前提是:业主委员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诉讼案件范围只限于全体业主和物管方之间的纠纷;参加诉讼之前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 业主委员会维权先上课 本报讯 (杨晓)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请先“上课”。全市首次业主委员会培训10月30-31日在南岸区房管局举行。 两天的培训,南岸区房管局邀请了房管部门领导、物业管理专家等,就管理实务、法律法规等问题,向来自全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做了讲授。 这次会议还为重庆物业管理界创造了一个全国第一:《南岸区先进业主委员会标准及评分细则》讨论出台,成为全国第一份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