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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违规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逾百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8:07 法制日报

  审计署今年第5号6号审计公报显示工行违规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逾百亿元披露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均存在违规问题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记者郄建荣)审计署今日发布了2004年第5号和6号审计公报,公布了对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土资源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以及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结果显示,2000年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本
级及所属单位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6307万元,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弥补行政支出等;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结果显示,票据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经审计抽查,共发现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金额101.07亿元。审计结果还显示,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贷款利息回单,骗取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贴息147万元,2003年,国家林业局挪用“重点工程及资源核查”项目经费100万元;海关总署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将收费业务费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基本支出1.08亿元;质检总局2003年,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信息中心、中国国门时报社等7家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2203万元,编入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获得批复,扩大了预算支出范围。

  审计署对国土资源部200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简称经研院)等8个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项目及资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批复所属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简称规划院)预算时,安排了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简称法律中心)房租及人员经费等补贴100万元,形成向非财政拨款单位安排预算资金。法律中心为了取得上述预算资金,修改了其与北京晟佳国业经贸公司(简称晟佳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原合同租金46.2万元修改为100万元。规划院依据修改过的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100万元支付给晟佳公司,晟佳公司将款项挂在往来账上,用于抵扣房租等。

  ———2000年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本级及所属单位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6307万元,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及弥补行政支出等。主要是:2000年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共计117万元,全部用于扶贫办人员效益津贴、差旅费及制作电视专题片等支出;2003年,国土资源部本级从行政事业类项目“地质及矿产资源管理”经费中拨出475万元,用于离退休人员及公用支出,并动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专项结余238万元弥补2002年行政经费超支;2002年,所属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简称航遥中心)挪用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700万元,全额拨给其全资公司用于购置印刷设备,并挤占挪用国土资源调查等专项经费4227万元,用于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及管理费等基本支出;2003年,所属经研院挪用“中国矿业融资与培训”等项目资金183万元,发放职工奖金等,并挪用社会集中供暖基本建设投资155万元用于新建职工集资住宅楼的配套设施建设;2003年,所属中国地质调查局挤占挪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经费212万元用于发放工资津贴。

  ———2002年末,所属航遥中心未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经费结余80万元进行分配,将40%计入地勘发展基金,按30%计提公益金,用30%直接发放奖金,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规定。

  ———一些财务收支未纳入年初预算或未经财政部同意自行调整预算,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一是2003年9月,所属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简称监测院)在没有支出预算安排的情况下,动用修购基金27.72万元购买帕萨特轿车1辆。二是2003年,国土资源部本级累计动用结存资金1.6亿元,未纳入当年预算。三是2003年,所属经研院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对14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将其中55万元用于购置空调、办公家具等非预算支出;所属土地整理中心对购置交通设备经费预算70万元进行调整,应购置面包车2辆,实际支出54万元购置公务轿车2辆,余款购置计算机设备等。四是2003年,所属外事服务中心收入504万元,支出688万元,均未纳入国土资源部年初预算,不符合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2002年6月,国土资源部自行设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公室,编制列监测院,机构设在财务司。2002年、2003年,共安排国库支付办专项工作经费96万元。

  此外,1998年7月,所属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将专项经费50万元,借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至审计时仍未收回;2001年至2003年,该中心及其经贸中心将收取的资料费等25.35万元现金收入存放账外,已累计支出22.49万元,用于发放福利等。1999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通过监测院拨付三峡中心专项经费1.3亿元,实际执行中,监测院未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有关数字。

  审计公报披露了对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是:

  ———票据业务方面。近年来,银行票据业务发展迅速,仅工商银行2002年累计票据交易就达8759亿元,比上年增长35%;票据融资余额957.8亿元,比上年增长44%。但同时,票据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充斥市场,一些企业把银行票据当作低成本融资的工具;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不按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和贴现,甚至将票据业务作为虚增经营业绩、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手段,由此给不法分子套取银行资金造成可乘之机。经审计抽查,共发现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金额101.07亿元。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以提供虚假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公司,专门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包装”,帮助企业大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贴现资金被违规直接划到个人储蓄账户,造成较大风险。如洛阳芬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2002年仅为大连实德塑料工业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包装”银行承兑汇票4.92亿元。2001年以来,该公司通过此类“业务”共收取好处费216万元。

  ———城市建设贷款业务方面。由于城市建设贷款是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向的重要领域。但有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这项贷款的市场份额,往往放松贷款管理,甚至违规发放贷款。从审计情况看,相当多的城市建设贷款存在贷款和担保主体不合规的问题,有的是违反规定直接向政府机关发放贷款;有的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违规担保;有的贷款虽由地方政府控制的其他公司担保,但保证能力往往不足。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超越自身财力搞城市建设,给银行城市建设贷款带来一定风险。如长春市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贷款总额14.56亿元(其中工行贷款6.37亿元),贷款本息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偿还,每年仅还息就需9000万元,而2002年开发区财政收支结余仅2900万元,还款压力巨大。

  ———个人消费信贷方面。个人消费信贷近几年呈快速增长趋势。但由于一些银行在风险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措施没有跟上,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伪造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和汽车等个人消费贷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银行员工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合谋骗取银行资金。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有:1.以消费信贷名义经营谋利。如2002年上海市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购买住房128套,用于“炒楼”营利。2.利用虚假资料套取银行资金。如审计抽查北京市分行翠微路支行截至2003年6月末7.91亿元汽车消费贷款发现,汽车特约经销商和购车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的银行贷款有9650万元,占抽查金额的12%。

  ———民营企业贷款业务方面。审计发现,不少民营企业采取关联公司相互担保等方式,从商业银行套取巨额贷款,造成信贷资金严重损失。如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明昌利用其控制的南海华光装饰板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华光集团),自1996年以来,累计从工商银行广东南海支行取得贷款386笔、金额74.21亿元,截至审计日,尚有余额19.29亿元。审计贷款资金去向发现,冯明昌通过非法渠道直接提现1.1亿元,转入个人储蓄存折10.45亿元,其中部分资金被非法汇出境外。由于贷款被大量转移挪用,且大部分抵押物无效,上述贷款已形成重大风险。又如1994年以来,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关联企业,采用多种手法合谋骗取银行贷款。截至2002年末,该集团累计向工行吉林省分行贷款28.06亿元,余额7.23亿元,其中面临损失3.66亿元。

  ———财务管理等方面。审计发现,工商银行在财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一些突出问题已移交监察部、银监会处理。如北京市分行朝阳支行无视国家三令五申,不仅未按规定对1996年以前违规形成的账外资产2.18亿元进行清理,还将其中的1.21亿元“小金库”资金继续存放账外,并与1997年以后通过截留收入等方式形成的9686万元账外资金一道进行账外经营、滥发奖金,造成严重损失。广东省分行1992年以来,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广东南粤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贷款形式向境内外累计投资13.57亿元。该行长期疏于管理,没有对南粤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也未及时开展境外资产保全,2000年南粤公司负责人李少鹏在境外变卖部分资产后携巨款出走,9亿多元国有资产难以收回。

  现这些部门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审计公报对国家林业局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

  ———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所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贷款利息回单,骗取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贴息147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所属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管的湖南三元木业有限公司伪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和银行对账单,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20万元,并编制虚假会计账、证应付检查;2002年、2003年,国家林业局原直属企业中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变造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2002和2003年中央财政贴息共计48.3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南京林业大学涂改林业治沙借款合同,骗取中央财政贴息100万元;200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原直属单位中南林学院以未执行的林业治沙借款合同,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贴息84万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十个方面。

  审计公报对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显示的问题主要是:

  ———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2003年4月8日,财政部正式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才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不利于预算资金的有效利用。

  ———将收费业务费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基本支出1.08亿元。海关总署在上报2003年预算时,将收费业务费支出作为行政管理费项目支出向财政部申请预算3亿元。2003年决算报表反映:全国海关实际收费业务费支出3.02亿元,其中用于不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的支出1.08亿元,分别为:发放津贴和奖金6879万元、安排医疗及医疗改革支出2857万元、安排离退休经费等113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自行用行政管理费和缉私警察经费预算安排住房改革支出1.84亿元。2003年,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为60.3亿元、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为8.31亿元、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为3250万元。海关总署未经财政部批准,批复安排所属单位住房改革支出2.16亿元,多批复1.84亿元,其中:从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1.59亿元、从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2412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运行维护费项目支出不实。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单位,自2000年12月起对海关总署实行技术服务有偿制。2001年至2003年,海关总署没有根据实际发生数,而是按预算数付给该中心运行维护费9972万元,加上支付给该中心的开发项目支出,海关总署三年累计支付该中心1.16亿元,该中心在比较充分地核算各项支出8943万元的情况下,三年累计产生结余2748万元,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要按照实现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预算调控,逐渐减轻财政负担”的规定。

  ———部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不细化。2003年,海关总署在上报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时,将1390万元作为机动,未明细上报具体单位和项目名称,财政部也未明细批复。预算执行中,海关总署将上述1390万元实际用于购建交流干部住房及宿舍等生活设施1078.3万元、业务用房311.7万元。

  ———自行调整使用基建项目资金800万元。2003年,凭祥海关业务技术用房基建项目因选址等原因暂缓建设,海关总署将2002年拨付该海关的300万元国拨基建资金收回。在未经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将上述收回的基建资金与2003年为该项目申请的基建拨款500万元实际用于购买宿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规定。

  ———未经财政部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本级政府机关经费经常性结存2516万元。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政府机关经费基本支出预算为36.89亿元,海关总署当年实际支出37.14亿元,其中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存2516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审计公报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列举的问题是:

  ———2003年,质检总局将动植物检疫实验所、信息中心、中国国门时报社等7家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2203万元,编入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获得批复,扩大了预算支出范围。

  ———2003年,质检总局上报财政部的“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支出预算共4.72亿元,未明细到具体项目和用途,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凡纳入2003年试点范围的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程序、项目文本格式及内容随部门预算申报”的规定。

  ———2003年6月,质检总局在转批财政部批复的经费预算时,少批复检验检疫专项业务费预算5000万元、设备购置经费预算3000万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复完毕;截至2003年底,质检总局尚有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性支出预算、人员工资等合计1.21亿元未予批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2003年,质检总局未经财政部批准,将本级检验检疫技术保障专项经费预算1亿元,批复给所属7个二级单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的规定。

  ———1998年5月立项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实验基地建设项目,财政累计拨款4亿元,由于在规划和选址等方面存在问题,5年来仅完成了征地等前期准备工作,支出1.22亿元,截至2003年底,其余2.78亿元财政性资金仍被滞留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质检总局,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没有发挥应有效益。2001年5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综合业务楼建设项目因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而停建,累计财政拨款2443万元,截至审计时,有1872万元在质检总局挂账,但质检总局未将项目停建情况上报财政部。

  目前,这些部门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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