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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归还失物获酬立法与传统美德并不相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8:07 法制日报

  为归还失物获酬立法与传统美德并不相悖刘吉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一款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这意味着在我国倡导了几千年的“拾金不昧”从此和经济回报挂了钩。而近来不少人将此视为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或会降低社会公德水平。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这不假,很长时间以来,我们一直依靠这条准则来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并在一定时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依靠“拾金不昧”这条道德上的准则来妥善处理遗失物丢失与归还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社会的实际需要。换句话说:“拾金不昧”准则在许多时候是失灵的。一方面是失物归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一方面是因为归还失物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

  当道德准则失灵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及时跟进,否则一定的社会关系将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我想,这是物权法对“拾金不昧”进行更改最现实的基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失主对遗失物的“物权”,重点不在于“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上。因此,过分夸大“拾金不昧可要经济回报”是对物权法的误读或偏见。

  我们说,立法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所谓的公平与正义,最起码要做到确保当事者双方互负权利与义务,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另一方不能只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拾金不昧”,结论就是这样子的:拾得人捡到失物,首先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或灭失,那么拾得人还要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另外,拾得人还有联系失主归还物品等义务,通常还要付出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总起来看,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拾东西的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而失主呢?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本应负一定责任,但在我们的“拾金不昧”道德准则中,只需承担说声“谢谢”的口头上义务,而没有实质上的义务。

  由此可见,“拾金不昧”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太公平的。其实这种不公平,正在使失主丢失遗失物的风险越来大,尤其是在一个“物质社会”中,有许多人懒得去做这种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事。物权法此次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后有权获得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或报酬,实际上正是在平衡失主和拾得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产生良性互动,使这种社会关系更加协调地流转。

  所以,法律规定把“拾金不昧”和经济回报挂上钩,表面上看好像同传统美德相悖,但是实质上没有太多的冲突。因为传统美德的标准和内容总不能一成不变,传统美德也有一个和现代生活相融合的问题。如果传统美德总是僵硬,必然会离现实生活越来越远,可能在现实中找不到自己的空间。更何况,物权法的用语是“可以”,意味着拾得人可以要经济回报,也可以不要经济回报,并不妨碍品德高尚的人继续践行传统“拾金不昧”之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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